1.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96条以及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口头形式。
2.保证人和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以后,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保证人的条件是: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保证人的这四个方面的条件要严格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的,才有资格作保证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人应当保证承担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然后,要由保证人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使用保证金形式保证的,在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刑事诉讼法中对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没有规定,《公安部规定》第75条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检察院规则》第44条只对保证金的下限数额做出了规定(1千元),对上限数额则没有做出规定。我们认为,取保候审毕竟在一般情况下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案件的,在强制措施体系中,取保候审较之于拘留、逮捕在强度上比较轻,所以保证金不宜过重。我国批准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将收取过重保证金作为侵犯人权的表现而予禁止。同时保证金过重也容易影响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保证金可以由被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也可以由被保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供,但必须以人民币的形式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
3.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由办案人员提出《取候审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批准取保候审的程序是,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4.取保候审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保证人的《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责令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规定,并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将对保证人处以一定的罚款。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已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协助他逃匿以及明知他的藏匿地点而拒不将他找回,或者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并且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如果执行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如果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的,也应及时通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第56条的规定,如果是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将其保证金退还;如果违反了该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采取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5.取保候审的期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取保候审超过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我们认为,取保候审不管是哪一个机关做出的,只要没有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其效力就应当持续到审判终结,其他机关不应做出重新取保候审的决定,因为取保的目的是"候审",而不是"候侦"、"候诉"。因此,《检察院规则》第56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重新进行取保候审,且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6.取保候审的撤销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由办案人员填写《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签发。如果是通过保证人保证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