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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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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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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不予受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2) 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3) 被告人已经下落不明的;
          (4) 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5)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
          (6) 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
          (7) 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提出刑事自诉的。
          其中,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应当在15日以内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自诉人还坚持起诉的,应当用裁定驳回起诉。

    2.受理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具体主要条件参见本书第十二章第二节),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第二天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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