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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警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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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4年02月25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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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报警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江苏判决首例公安拒绝公开接处警信息案件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全省首例要求涉案公安机关依法公开信息案件,判决依法判决撤销了如皋市公安局之前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中涉及接处警记录以及处理结果的答复意见,并要求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法公开相应的警情接处警记录以及处理结果。

       
    原告如皋市民储某所在的村落开始房屋拆迁。因拆迁补偿未协商成功,家中不时遭到一些不明人员的骚扰。2013年3月24日晚上,储某家中再次来了一批身份不明的人员。储某拨打了110报警,公安民警不久来到现场,拍摄了现场的基本情况,并将该部分人员劝离。但其后,储某向公安机关询问,到其家中人员究竟是何身份,公安机关却未给予明确的回答。

       
    2013年3月26日,储某向如皋市公安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2013年3月24日使用其手机向110平台报警的接处警记录、处理结果及接受案件回执单。如皋市公安局作出了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公安机关在对警情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属于一种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还认为此次所报警情处理结果并非案件,且处警民警在现场已明确告知了储某,故该次处警无接受案件回执单。储某对此不服,于2013年4月12日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6月7日南通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储某仍然不服复议决定,于2013年9月3日向如东法院(异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皋市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相应的接处警记录、处理结果及接受案件回执单等。

       
    庭审中,如皋市公安局认为,储某所申请公开的接处警记录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东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工作规范,公安机关警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置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处警记录属于过程性、内部管理信息。法院认为,所谓内部管理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组织,从事内部管理活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时所产生的信息。所谓过程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是一种格式化的登记表,其载明的内容包含接警、报警、处警的基本情况以及处警经过、结果等内容,反应了公安机关处置警情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该信息显然不属于过程性信息,亦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故对公安机关关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系过程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的主张,法院没有采纳。(法制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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