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其特点在于,它虽然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却很短。
拘役的使用对象:
适用于那些罪行虽然较轻但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有拘役作为选择刑的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3/4左右。
拘役的执行内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所从事的劳动以简单作业为主,如手工业、副业或者其他技术性不强的劳动,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劳动矫正他们的犯罪思想和行为习惯。
凡事参加劳动的拘役犯,都“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与管制犯的“同工同酬”是不同的。
拘役犯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回家期间应当计算在拘役的刑期之内。
拘役的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的执行场所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分为两种:
一种是凡建立了拘役所的地方,都应当在拘役所执行拘役,这样便于管理,也便于安排劳动;
另一种是尚未建立拘役所的地方,应当“就近”执行拘役。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实际情况,而“就近”执行拘役则是为了落实刑法所规定的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的内容。
拘役的刑期:
《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69条规定,在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