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指定代理: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指定代理: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