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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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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7月02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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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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