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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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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07月02日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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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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