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申诉是指罪犯认为对自己的判决有错误,在服刑中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执行中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不得扣押。但是在罪犯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转送的认为判决有错误的材料,或者服刑罪犯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条件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反之,则不予受理。《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