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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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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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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作了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原则,一般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做出判决,这样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但是在分别审判时要注意:
          第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后审刑事部分;
          第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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