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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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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5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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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时,应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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