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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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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5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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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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