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刑事犯罪 >> 刑事普法 >> 浏览文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15日
  • 来源:法学教程
  • 【字体: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