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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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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7月11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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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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