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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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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8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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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些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规定,对应聘者先试用3个月再签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只有保底工资,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通常以不太符合需要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自录用之日起一段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先试用后招用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参考法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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