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包括三种类型: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主体须同时具有二个基本特征:
(1)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
(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