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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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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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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眼中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其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为人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之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的情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5、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1)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

     
       本罪量刑: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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