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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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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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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沾染如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而要求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尤以女方为原告的为大多数。这类案件因一方染上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常进行,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因此,婚姻法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1、本款所指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等行为,而是须达到已成恶习并屡教不改,即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养成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赌博、吸毒等坏行为。虽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但只是偶尔为之,没有成瘾;或者虽然曾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已经教育改正的,不能适用本款。
      2、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同性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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