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误解认为:夫妻分居二年就自动离婚了。这种说法其实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
在我国办理离婚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登记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不会“自动”发生。
那么“分居二年”的规定是怎么回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其中一种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所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会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考量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出国、住院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没有分居的主观意思,就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同时,分居的时间要不间断、具有连续性,不可将多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此外,即便夫妻分居已满二年,却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还是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