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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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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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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解决在这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问题,本条作出相应规定。


        用人单位有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如果双方对劳动报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所谓劳动报酬,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一、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2、它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
        3、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
        4、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
        5、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确定。


        二、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分配原则,它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是一个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使是同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劳动报酬有一些差别,只要大体相同,也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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