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根据本条的规定和合同的一般原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即生效。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同时的,但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是在所附条件具备或者附期限到期,劳动合同生效。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志,劳动合同生效,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并未建立。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工作,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劳动。否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对方不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