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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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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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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为了明确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考虑到有的劳动者是外国公民,没有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如护照也可以。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人为为期限。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因此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道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组哦时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作时间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工龄长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职业危害,是新增加的内容,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我国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一些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如上述《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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