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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与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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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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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毒与故意杀人罪

     

        2012年8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薄谷开来(薄熙来的妻子)、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采取投毒手段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刑法上曾有一罪名叫“投毒罪”,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出台,此罪名被取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在刑法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以投毒的方式导致他人死亡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二者的区别如下:

        【主观方面】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认识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1)自己所实施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2)这一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或使其处于危险之处。这两点缺一不可,否则,无法充足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杀人罪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客体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

        【客观方面】

        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仅是杀人罪的一种方式。当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时,行为方式上容易混淆。从行为的结果看,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情形下,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这是杀人罪;若多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这是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当然,“多”与“少”是相对的。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导致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会导致多数人的死亡。(2)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这种结果。(3)行为人犯罪对象明确,就是指向特定个人或少数人。(4)公共安全没有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权。(5)客观结果表现为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或者没有死亡。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形:(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多数人死亡,而不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2)行为人对多数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3)行为人犯罪对象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4)客观结果表现不一,没有伤亡,少数人伤亡或多数人伤亡都有可能。

        薄谷开来一案中,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显然,公诉机关认为投毒只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造成的是特定个人尼尔·伍德的死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

        故意杀人罪有
    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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