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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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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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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沈建忠同志在城市

                  房屋拆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的通报

     

      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设部上访。
      处理情况:鉴于违规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主要责任人原房管局局长李爱民、原土地局地籍股股长贺体刚因其它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判刑,另案处理。2003年10月,驻马店市建委党组决定免去丁国成拆迁办主任职务,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省建设厅对高新区管委会未经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


      3、福建省莆田市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拆迁面积为13.9万平方米,分8期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单位为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拆迁单位为城厢区房屋拆迁公司。
      主要违规事实:2001年9月29日,莆田市拆迁办在核发第8期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认真审查,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6000平方米房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引起行政诉讼,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拆迁许可证发放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2002年12月,莆田市拆迁办未认真查明事实,将已经死亡的房屋产权人列为被申请人,并作出行政裁决,引起行政诉讼,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3年8月,莆田市建设局房管处有关工作人员明知已经下发强制拆迁通知,仍擅自将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由190平方米改为220平方米,将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改为非住宅,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处理情况:莆田市拆迁办主任刘国政在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失职行为。莆田市建设局已将其调离拆迁办工作岗位,并建议莆田市政府依照有关程序免去拆迁办主任职务。对房管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莆田市纪检、监察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正在立案调查。省建设厅拟对莆田市建设局给予通报批评。


      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新城村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拆迁面积8900平方米,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拆迁。
      主要违规事实: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雇佣没有拆除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拆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当被拆迁人刘福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同意签协议时,该公司经理杨进东在未申请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刘福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杨进东雇佣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将刘福旺双腿砍断,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处理情况: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进东有期徒刑6年,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等9人因直接参与施暴伤害行为,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已注销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拆迁资质证书。


      5、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延伸拓宽拆迁改造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系市政道路改造项目,2002年5月实施拆迁。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拆迁单位为赛罕区拆迁办。
      主要违规事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拆迁办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拆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赛罕区拆迁办作为拆迁主管部门接受委托拆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在未经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制拆迁,与拆迁居民发生激烈冲突,激化了拆迁矛盾,造成被拆迁居民多次集体越级上访的严重后果。
      处理情况:赛罕区政府已免去了拆迁办副主任哈图职务并调离拆迁办,相关责任人全部被调离工作岗位。


      6、北京市海淀区万柳绿化隔离带综合改造项目


      基本情况: 2000年北京市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0年9月19日至2001年9月19日,后又延期至2003年9月17日,拆迁面积为1.38万平方米,涉及拆迁居民463人。
      主要违规事实: 2003年9月,北京市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部经理孟乙伙同杨正明、张卫民、秦明详,在未经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居民王志勇实施强制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9月18日,秦明详组织人员在被拆迁房屋的东侧挖了一条5米长的沟,以便将被拆除的房屋推到沟里;19日23时,杨正明组织人员破门闯入王志勇家,将正在睡觉的王志勇夫妇蒙眼、堵嘴捆绑后,连同其儿子一起抬到门外。随后,用推土机将王志勇家房屋全部推倒,王志勇家所有家居用品均被埋在其中。
      处理情况:海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对孟乙、张卫民、秦明详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向海淀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杨正明(当时在逃)已于近日被海淀区公安局抓获。北京国土房管局撤销杨正明拆迁岗位证书。其他责任单位待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事实查实后,再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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