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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宗教经租房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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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3月1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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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宗教经租房产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京宗字[1994]第034号 
    【发布日期】1994.11.22  【实施日期】1994.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房地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妥善处理宗教经租房产的通知》

     (京宗字[1994]第03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科):
      在城市建设和危房改造中,发现有开发建设单位将宗教房产按公房处理对待,拆除前未与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商洽,宗教团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宗教界人士反映强烈。为杜绝此类现象,现重申《关于禁止擅自拆除寺庙、道观、教堂及附属房屋的通知》(市房字[85]第039号、京宗字[85]第008号):“为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今后凡遇有拆除宗教房产时,必需先与宗教事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房管部门经租的宗教房产不能按公产处理。凡遇有需拆除宗教经租房产的开发项目,必需事先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商谈补偿事宜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对已按公产处理的宗教经租房产,应逐一清理、核对,通知开发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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