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京宗字[2011]70号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1.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宗字〔2011〕70号)
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宗教团体:
《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2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市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办法
编号:001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
本审批项目由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
1、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国爱教,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4、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较强管理才能,宗教信仰虔诚;
5、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有群众基础,受群众拥戴;
6、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本团体章程;
3、拟任负责人酝酿产生过程情况说明;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及身份证明;
5、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推荐意见;
6、需要该宗教团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受理人员。
(六)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七)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向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编号:002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2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审批权限
1、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下捐赠,市宗教局审批后方可接受;
2、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的,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接受;
3、一次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有重要影响的,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须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转报国务院审批。
4、对要求捐资新建和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须经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接受;
5、对要求建宗教院校的捐赠,须经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
二、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
本审批项目由拟接受捐款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市级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
3、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三)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接受捐赠方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机构代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捐赠方书面文件,应包括捐赠方的简介和捐赠书(包括捐赠意向书、接捐赠的理由、用途、数目等);
4、市有关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受理人员。
(六)岗位职责、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审);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七)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1、对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下捐赠,提出审查意见;
2、对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的,提出初审意见;
3、对一次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有重要影响的,提出初审审查意见;
4、对要求捐资新建和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提出初审审查意见;
5、对要求建宗教院校的捐赠,提出初审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初审审查意见。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1、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下捐赠,提出审定意见;
2、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的,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3、一次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有重要影响的,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4、对要求捐资新建和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5、对要求建宗教院校的捐赠,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定意见或初审审定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1、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送达申请人。
2、按照初审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市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编号:003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
本审批项目由市宗教团体筹备组织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前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6)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
2、宗教团体变更前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3、宗教团体注销前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3)资产清算等注销前应完成的工作已完成。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前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
(2)资金、办公场地情况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况;
(4)专职工作人员简况;
(5)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6)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宗教团体变更前
(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本团体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
(3)变更事项的详细情况说明;
(4)涉及人员变更的还应提供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5)变更申请书;
3、宗教团体注销前
(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年度检查报告或证明;
(3)注销申请书;
(4)资产清算报告。
(四)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受理人员。
(六)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审);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七)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四)时限
市宗教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定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向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编号:004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受理条件
1、境外(港、澳、台、国外,)《圣经》印件,成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准滞留境内传播或销售;
2、承印企业应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新闻出版局指定的,管理基础及设备、技术条件好,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印制周期的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和个别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
(二)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申请书;
2、《圣经》印刷样本;
3、承印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工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承印企业承诺在印制过程履行《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第五条所列义务的保证书;
5、委印、承印双方拟签订的印刷合同;
6、出版、发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工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四)本岗位负责人
宗教一、二处受理人员。
(五)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六)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宗教一、二处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宗教一、二处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向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注:
1、对于申请办理国内《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和境外中文版及中外文对照版《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的,由受理人员告知其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办理。
2、对于申请承接境外《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的,承印企业经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审查批准后,应持本批准原件到市新闻出版部门申请有关审批;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应将有关审批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3、对符合对外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规定的,由海关凭本批准原件,予以登记备案,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