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伯尔曼(Harold J. Berman)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可以肯定地说,圣经中的法律文化,是现代法治的源头之一。西方法律文化受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非常深刻,“法律至上”等西方的法律理念其实就是来源于《圣经》中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
可以说,《圣经》本身也是一部法律,在摩西五经中有许多律法规定,上帝的教训就是犹太民族的律法,必须加以遵守执行。在新约中我们也常看到上帝给人的各种教训,都带有法律的性质,基督徒必须遵守,不得怠慢。890年英国的阿尔弗烈德国王以摩西十诫及耶稣的金律成为英国法律规条的基础,1215年英国总主教兰顿以圣经为基础拟成了《英国大宪章》,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佛逊在细心研究新约的基础上起草了《美国独立宣言》。现代的民法精神——“自由、平等、博爱”和基督教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牺牲”的精神是完全切合的。正是有了《圣经》作为基石,才有了西方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根基。通过众多基督徒法学家从《圣经》中汲取更加人性、符合真理的理念,才有了丰富的法律制度造福于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