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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须签署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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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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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签署保证书,在保证书上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证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七十四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根据最新的民诉法解释,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却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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