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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的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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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5月0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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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诉书
       
    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原告是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二、原告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自然人一般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户主(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应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全部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诉讼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权限,一般包括以下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确定管辖的证明
       
    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提交被告住所地属我院辖区的相关证明;被告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或实际经营场所的证明,被告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登记证明;依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管辖协议等确定管辖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四、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原告在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应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证据是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常见案件的基本证据材料:
        (1)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付款凭证;还款凭证;欠条;催款通知书等。
        (2)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协议、传真件;送货单或提货单;付款凭证、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账单、欠条、还款计划;收货人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进度表;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工程款预算审核文件;工程款拨付凭证;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等。
        (4)离婚纠纷案件: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明材料;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等。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部门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医药费、交通费等发票;财产损失方面的其他证明材料;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6)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书;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7)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遗嘱;诉说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等。

    五、
    原件与复印件,外文本与中文译本
       
    1、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复印件时,应一并提交原件,法官在核对后退还当事人。
       
    2、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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