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181号
【发布日期】1996.09.05
【实施日期】199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6年9月5日 劳办发〔1996〕181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