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50-56条和第58条对取保候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根据取保候审的方式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取保候审。一种是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的特点是以保证人的信誉等来保证,不涉及金钱。一方面可以通过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强制,使其不致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证人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监督、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保证金保证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来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促使其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促使出资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六机关规定》第21条的规定,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是选择关系,而不是集合关系,因此,从立法精神上看,这两种方式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诸如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的性质,保证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决定择其一而用之,而不能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