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警方对外通报称: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二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房山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某(男,本市丰台区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抓获。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本市海淀区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于7月25日中午到大兴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经过了两天的急救,但还是没留住女童的生命。昨晚11时许,女童被确认死亡,今天上午9时许被送入太平间。
【罪名定性】
本案应当对韩某定性为涉嫌“故意杀人”还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罪名不同 刑罚不同 对犯罪嫌疑人影响很大】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二者的刑罚不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同的罪名,直接影响到量刑,刑期多少、刑期减轻等。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比较】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时,其刑罚非常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死刑是放在最前面列出来的,而故意伤害罪则有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区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司法实践经验】
通常,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不易区分。根据刑法理论观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客观上行为动作往往一样,都可能产生死亡结果,主观上又都实施了故意行为,当被害人死亡时,是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定“故意杀人罪”,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对这种案件,要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个事实作结论。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区分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二者的界线时,以下事实值得考虑:
1、案件的起因。行凶案件是怎样起来的,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于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产生杀人的思想基础。
2、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怎样?是好还是一般,或是素不相识,或是多年的仇人。这也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犯罪嫌疑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如果平时关系很好,由于一时口角发生殴打,一般情况下,杀人的可能性小。如果是仇人见了面争斗起来,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较大。
3、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以及是怎样预谋和准备的。凡是预谋杀人的,一般经过周密准备,要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比如用匕首刺;要选择最容易杀人的时间和地点。而伤害案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做这么周密的准备,也不需要特殊的工具。他可以随时抄起一根棍子、砖头等,打击对方;更不会选择最容易致死的工具。当然,不能说用木棍就不能构成杀人罪。
4、伤害的部位。一般地说,故意杀人地,总要朝致命的部位打击;而故意伤害的,往往是不选择部位,甚至于有意识地避开要害部位。比如有的打人,拿棍子和皮带专门打人的屁股,以为打屁股打不死。其实打屁股,大面积的淤血,同样可以造成死亡。但是,一般人不了解这一点,以为打屁股没事。要注意,虽然伤害的是要害部位,但还要看是怎样造成伤害的。因为,在双方搏斗中,不一定犯罪嫌疑人有意地打击要害部位地。所以,打中要害地,不意味着就是故意杀人。
5、犯罪行为有没有节制。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特别是以杀人为目的,往往表现为行为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会住手。而伤害犯,因为是以造成对方伤害为满足,不想造成对方的死亡,所以往往比较有节制。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是平时表现很粗暴、凶残、放荡不羁、流氓成性,或者平时比较胆小怕事,比较懦弱、温顺。这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犯罪人产生杀人企图可能性的大小。
7、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当把人杀死后,他往往表现为一种比较满足的表情。特别是在流氓杀人案件中,他会为杀死人而感动“神气”,有的还向同伙夸耀,甚至有的被害者没有死,而他误认为已经死亡,来夸耀自己的“胜利”。这足以证明他有杀人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故意伤害的,当他知道被害人死亡时,往往表现为惊讶和出乎意料的表情,甚至于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
【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圣经提醒】
不知本案当事人双方当时都说了些什么,以至于演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触犯刑律,如果能够在事情的一开始各自谦让一些,小事化了,世界也许更美好一些。
回答柔和,使怒消退;言语暴戾,触动怒气。——箴言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