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温馨提醒:当前中国司法环境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所产生的口供是非常重要的。在一起盗窃案中,口供中犯罪嫌疑人多次都承认自己是一时贪心,明知道他人在深夜让自己开车带着大钳子去一个地方,说要将废旧卖给他,犯罪嫌疑人开车和他一起去了,然后等待中,对方将刚刚盗窃的电缆线卖给了他,这很难说不是盗窃罪的共犯。但后来在法院审判时,作为被告人他又更改口供,说从不知道那人到底是干嘛去的,自己并没有要盗窃。然而,在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当庭更改口供,很难让法官信服。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在讯问时看好自己的口供然后签字捺手印,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据的一种,要如实地认真对待自己承诺签字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