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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性贿赂:有法可依之前需要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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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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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其中要求“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并首次明确收受贿赂包括“获得安排子女升学,帮助本人或他人就业、调动工作、晋职晋级,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     

        在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这“四个严禁”中,关于收受贿赂的内容只是其中之一;在有关内容解释列举的收受贿赂的九种情况中,获得非物质性利益只是其中之一;而在获得非物质性利益的多种情况中,接受对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性服务又只是其中之一。可见,严禁性贿赂在“四个严禁”中原本并非多么突出的内容,然而,许多媒体和网站在报道、转载“四个严禁”的新闻时,都不约而同地将新闻点做在“性贿赂”上。尽管这是公安部消防局首次提出严禁“性贿赂”,“首次”也可以是引人注目的原因,但“四个严禁”首次提出要严禁的并非“性贿赂”一项,看来“性贿赂”之所以成为新闻点,主要还是因为它本身具有高度的敏感性。

        不过,我们说“性贿赂”话题在社会上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媒体、网站纷纷将报道和解读“四个严禁”的重点放在“性贿赂”上,并非是说社会上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都俗鄙不堪,也不是说聚焦这一话题的媒体、网站都是在小题大做或竞相媚俗。客观地讲,“性贿赂”之所以成为一个公众瞩目的热点话题,并非因为“性”之敏感以及贿赂之隐秘特征,而是因为权色交易已经在现实生活中有了越来越具体而广泛的表现,或者说,是社会上一些人包括公职人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包养情妇、嫖娼等各种权色交易现象的大量存在,决定了公众对“性贿赂”行为的意识,并促进了公众对这一行为的研究和认知。在此背景下,公安部消防局的“四个严禁”首次明确严禁“性贿赂”,公众和媒体对此话题倍加关切,都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积极的价值。

        近年来一直有学者和部分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在刑法中加入“性贿赂罪”条款,为打击权色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建议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反对者认为,人们一般所称的“性贿赂”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贿人雇用他人为职权者提供性服务,第二种是行贿人自己为职权者提供性服务。在第一种情况中,由于行贿人向被雇佣者直接支付了费用,这些费用可以视为直接向职权者进行的物质贿赂,因此,勿需修改刑法,依据刑法现有的条款,就可以对行贿人判处行贿罪,对职权者判处受贿罪。

        真正难办的是第二种情况(人们争论最激烈的也是这种情况),行贿人虽然向职权者“献身”,但并未直接进行物质贿赂,而且两者的关系中往往会搀杂一些复杂微妙的感情因素,予以道德谴责和党纪政纪处分就够了,如果用法律手段予以惩处,举证、定罪和量刑都存有困难。这样,尽管要求“性贿赂入罪”的呼声很高,呼吁者却至今未能如愿。

        “性贿赂”尚未入罪,打击“性贿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公安部消防局的“四个严禁”作为一个行政规定,对于性贿赂的认定就不能算是最终的法律认定。按照“四个严禁”的规定,一名公安消防人员被认为接受了“性贿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最终能否被处以受贿罪,还得由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裁定。在有法可依之前,打击“性贿赂”只要有章可循,未尝不是一个既尊重了现有法律,又保证了一定打击力度的折中安排。而且,如果有更多的部门也像公安部消防局那样,积极探索以行政手段打击各种权色交易行为,说不定有助于立法机关丰富对贿赂的认识(比如将接受非物质性利益认定为受贿),最终能够推动“性贿赂”入罪也未可知。(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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