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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 之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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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1年02月14日
  •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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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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