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辛女士以1.2万元购买了三只金大福钻石饰品,商品价签正面印有“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后辛女士发现,金大福仅玉石类饰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钻石饰品未获得该称号,故诉至法院。
北京市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构成欺诈。据此,判决辛女士退还饰品,商家双倍赔偿2.4万元。
点评:对欺诈事实的认定不仅限定于隐瞒商品的缺陷,还包括商品本身不存在缺陷情况下,销售者非法使用标示、标识等情形。
案例:辛女士以1.2万元购买了三只金大福钻石饰品,商品价签正面印有“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后辛女士发现,金大福仅玉石类饰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钻石饰品未获得该称号,故诉至法院。
北京市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构成欺诈。据此,判决辛女士退还饰品,商家双倍赔偿2.4万元。
点评:对欺诈事实的认定不仅限定于隐瞒商品的缺陷,还包括商品本身不存在缺陷情况下,销售者非法使用标示、标识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