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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仲裁机构约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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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8月21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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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提醒】

        有些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字样,殊不知这样的仲裁协议未必有效。
        合同甲方在某省,乙方在另一省份或直辖市,到底约定的哪个仲裁机构是不明确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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