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
有些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字样,殊不知这样的仲裁协议未必有效。
合同甲方在某省,乙方在另一省份或直辖市,到底约定的哪个仲裁机构是不明确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