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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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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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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2001 年修正案)第37 条规定:“离婚后, 一方抚养的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一规定说明, 离婚后, 父母有负担子女抚育费的平等义务。无论子女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 对方都应当自觉地给付子女生活教育费。在协议离婚时, 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既有负担能力, 又愿独自承担全部费用, 也允许对方不分担抚育费。但经查实,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 不予准许。

          1)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 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 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 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至子女18 周岁为止。16 岁以上不满18 周岁, 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仍应负担必须的抚育费:
          (1 )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 ) 尚在校就读的;
          (3 )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法。子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 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地区, 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离婚时, 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 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中。
          外国法对于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负担的规定, 通常要求不负责监护的父母一方承担子女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其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需要以及不负责监护的父母一方的实际能力予以确定。至于其在承担子女抚育费的同时, 是否仍对子女拥有某种权利或联系,各国规定并不一致: ①有的国家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中的一方监护, 他方应分担子女的抚育费, 并对子女仍保有某种程度的监护权。如法国民法典第288 条; ② 有的国家规定: 离婚后的子女由父母中的一方监护, 他方应分担子女的抚育费, 并全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9 条; ③ 有的国家规定: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哪一方负责照管, 父母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罗马尼亚家庭法第42、43、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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