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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子女也可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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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10月23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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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离婚,子女也可索要抚养费
    (图片摘自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夫妻双方虽未离婚,但是作为父母的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符合条件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孙某某诉皮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中就适用了本条款。


    孙某诉皮某抚养费纠纷案

    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

          
    (2011)丰法民初字第02179号


      原告孙某。
      法定代理人孙成华(孙某之父),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朝茂,重庆市丰都县包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皮某(又名皮建君、孙某之母)。
      原告孙某与被告皮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小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孙成华、被告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
      1995年1月10日被告皮某生育原告孙某。2002年12月被告皮某以“外出务工挣钱用于原告孙某读书”为由外出不归,后得知与丰都县三坝乡卢家山村三组村民肖吉文同居,并生育有一女一儿。被告皮某自2003年起至今未对原告孙某尽抚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皮某给付原告孙某抚养费120000元。
      被告皮某辩称:原告孙某所诉事实属实,自外出务工后,原告孙某之父(监护人)从未找过被告皮某,在外务工未挣到钱,无力尽抚养原告孙某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皮某与孙成华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5年1月10日生育女孙某,皮某与孙成华共同抚养孙某至2002年12月止。后皮某以“外出务工挣钱供孙某读书”为由离家外出不明。2011年5月因皮某涉赚重婚罪,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中,孙某及其父孙成华才得知皮某于2002年12月离家后与本县三坝乡卢家山村三组村民肖吉文同居生活,并生育有一儿一女。其间皮某曾主动与孙成华协商过有关孙某抚养费事宜。皮某愿意承担孙某自2003年1月起至2010年的部分抚养费,后皮某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未付。现孙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皮某一次性给付成年前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计120000元。
      另查明,2011年8月30日,本院以(2011)丰法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皮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皮某既未与孙成华离婚,也未与孙某、孙成华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在校证明、丰都县树人镇白江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1)丰法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2011)丰法刑初字第0019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皮某与原告孙某之父孙成华系夫妻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被告皮某、原告孙某之父孙成华均有抚养原告孙某的义务。自2003年1月起被告皮某外出至今,未尽到抚养原告孙某之法定义务。而抚养费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因此,原告孙某请求被告皮某给付生活费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但其请求给付的数额过高,本院以抚养费每月300元认定为宜,计算至判决之月止;自2011年12月起,若被告皮某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当事人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皮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某自2003年1月起至2011年11月止的抚养费32100元(按每月300元的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皮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 小 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 秋 林

     

    【文书标题】孙某某诉皮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1)丰法民初字第02179号 
    【审理日期】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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