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 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卖方提供)、当事人合法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
(4)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