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互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但也有学者认为,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可以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发生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区别主要体现在:(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限制,这是为了达到权利正常使用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