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章共九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用水与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相邻关系做了规定。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相邻关系的“必需”性.即不动产权利人必须借助相邻不动产,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正常使用,因此,他有权要求相邻的不动产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很多教科书把这种权利称为“相邻权”。例如甲承包的土地不能直接通到公路,甲要到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或运输种子、化肥、农作物等,必须要经过乙的承包地才能到达公路。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甲有权通行于乙的土地,乙无权阻拦。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不动产签订许可使用的合同。
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例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再例如,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气、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还例如,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