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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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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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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具有法律意义上赡养义务的人没有一定的赡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比如,被赡养人既有孙子女又有外孙子女,那么需要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样,如果赡养权利人有多个,在赡养义务人,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赡养义务时,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优先赡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婚姻法修改之前,祖孙之间的赡养仅限于“子女已经死亡”的情况,现行婚姻法又增加了“子女无力赡养”的规定,更加全面的涵盖了现实中存在的隔代赡养的情况。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能负担自身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赡养义务。当然,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值得提倡的。
      因此,祖孙间的赡养义务是第二顺序位的,具有父母子女间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必须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发生,并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符合法定条件的赡养人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否则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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