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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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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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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收养的对象的不同,收养可区分为收养未成年人与收养成年人两种类型。现代收养法的指导原理是以保护养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因为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他们需要得到养亲的抚养和教育。而他们自身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这就要求收养法保护并促进养子女的利益。如被收养人已成年,除非无谋生能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实无出养的必要。尤其是成年子女趁其生父母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之际,出养为他人的子女,逃避赡养义务,岂不违背收养制度的本质目的。因此现代收养立法的趋势,以收养未成年人为原则,成年人为例外。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只有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继子女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收养成年人,这表明我国收养法以收养未成年人为原则,以收养成年人为例外。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19981104]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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