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收养的成立是否依法履行法定的形式要件,可分为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依照收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成立的收养关系,称为法定收养,即有效收养。这是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的收养形式。而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为“事实收养”。当前各国收养立法大多不再承认事实收养,将其规定为无效。我国对于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前的“事实收养”原则上予以承认,而对于收养法生效以后发生的“事实收养”不予以承认,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