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