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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代理的刑案当事人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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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年08月25日
  • 来源: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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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许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外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一次会见时间即长达四小时之多。许律师充分了解案发背景和具体案情,并在第一时间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之后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未获批准。嫌疑人被拘留三十天后,同案犯获释,但他仍被羁押。随后,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辩护律师结合本案案情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2款之规定,依法提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要求,并向检察院呈交书面《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之后不断跟进案件,在七天审查批捕期的最后期限到来之时,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据此,辩护律师将本案涉及的几起事实分别进行阐述,并从当事人所获实际利益数额、可能涉及的未遂数额、认罪态度、退还涉案款、被害人谅解等方面进行阐述,又结合嫌疑人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没有前科等,提出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辩护律师指出嫌疑人没有《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五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本案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有实际的悔过态度和行动,在得知被害人不同意谅解的情形下仍愿意退还涉案款,其不会再实施新的犯罪。在审查批捕期间,经过多方多次沟通联络,家属代为退缴涉案款项,其中一位被害人同意出具谅解书。另外,同案犯已归案,案件重要的言词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嫌疑人不会毁灭、伪造证据,不会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嫌疑人也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5至9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辩护律师经过研究类案,发现同类案件定性为本罪名的判决仅在两个多月前刚出现一例,本案是否构成本罪名存疑。并且,本案所涉嫌的罪名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辩护律师还提到本案被害人可能存在过错,以及就本案被害人因其特殊身份是否能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而提出质疑。与此同时,一并提出了请求依法收集、调取被害人过错、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申请。

     

    2023年8月18日,在审查批捕期的最后期限到来之时,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辩护律师正式告知。当事人第一时间获释,黄金救援期救援成功。
     

    许律师代理的刑案当事人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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