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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获得的高额利息等回报是否要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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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年08月11日
  • 来源:许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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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的高息回报是否要被追缴?


    【咨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客户是投资人,也是被害人。他们曾获得高额利息、分红等。有的投资人的本金已经回笼;有的虽然得到过一些高额利息,但是还不够折抵本金。曾获得的高额利息、分红等回报是否要被追缴呢? 

    刑法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退赔、返还和没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这里追缴、退赔、返还和没收针对的是犯罪分子。那么投资参与人所得的高额回报是否需要归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五条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其中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非法集资犯罪吸收的资金通常会用于支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非法集资者利用后吸收的资金支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根据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如果投资人的本金没有得到全部归还的,其所得到的这些回报可以折抵本金。也就是说,投资人超过本金的高额获利部分极大可能是要被追缴的。
     
    从条款上可以看出,刑事上投资人的合法财产仅包括投资人的本金。这与民事上不一样,从民事上来说,本金和利息都可以是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刑事上则不然。
     
    有些早期参与到非法集资中的投资参与人,他们所获取的本息很可能已经超出投入的本金,高额获利部分应追缴。但是,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难。真正获利者一般不报案也不出现。
     
    另外,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判决结果一般作如下表述:
     

    •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损失,依法处理。
    • 三、在案被告人××退赔的人民币××元并入本判决退赔项执行。
     
    或者:

    • 责令被告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 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发还投资人。
    • 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已报案集资参与人。
    • 随案移送案款人民币××元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后附清单)
     
    可见,法院判决是向被告人追缴和责令退赔,而对于先期离场的投资参与人,其本金早已到位,且已经获得高额利息或分红等回报,但刑事裁判书中不会对他们判决追缴。法律保护投资参与人的本金,但对于追缴投资人超过其本金的高额获利来说,追缴的操作流程执行起来实属不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五、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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