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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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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3日
  • 来源: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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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应提供结婚证明;
      2、提供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1)有无分居的情况,分居的起始时间。
      (2)是否起诉过离婚。
      (3)双方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子女情况的证明
      (1)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龄,是亲子女、养子女还是继子女,子女有无独立生活能力。
      (2)子女现在与谁共同生活,关系如何。
      4、财产情况的证明
      (1)双方婚前有何个人财产,如有,提供有关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价值,购买时间、财产的存放地点等。
      (2)共同财产需提供的证据同个人财产
      (3)双方有无共同购置的私有房产,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点、门牌号、间数、朝向、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现在的使用状况、房屋的价值。
      (4)有无共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账号、户名、金额存入储蓄所名称及地址,是定期还是活期的有关情况,存单现由谁持有。
      (5)现金情况:人民币、港币、外币,提供具体的数额,由谁掌握等证据。
      (6)提供合伙入股、个人经营等财务状况的证据。
      (7)债权:债权的数额等义务人的情况。
      (8)债务:提供有关证据。
      (9)双方经济收入状况(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5、住房情况:
      (1)住所址、门牌号码、住房的间数。
      (2)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契约副本。
      (3)租住私房:提供有关私房产权证明的副本、租赁契约的副本。
      (4)借住:提供有关借住的情况证明。
      (5)自建房屋:间数、面积、质量。
      6、精神病患者:提供患者的有关病史情况的有关证据及现实精神状态情况的诊断证明等。
      7、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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