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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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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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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这条规定,物权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样,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二、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国人多地少,只有最严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所以农民取得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在有的地方存在的多占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的情况应当予以纠正。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


        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制度维护了农业、农村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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