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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机构及其设立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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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11月28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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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五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修改)第六条的规定,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结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们看到演出经纪机构需要相关人员和资金的要求,从事的活动类型多样,在申请手续、批准期限、注册登记方面同文艺表演团体
       
    1.经纪人员和资金:具备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从事活动类型:(1)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2)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3)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3.申请手续: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批准期限: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注册登记: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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